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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


发布时间:2017年9月15日 11时45分


 

日前,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已经印发。标准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。全文如下:

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
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       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,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,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,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,现予以发布。
 
标准编号及名称为:
 
DB51/2377-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
 
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。
 
特此通知。

《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》

         前言

    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,保障公众健康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标准。
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,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理。

    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,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,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。

    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。

    本标准起草单位: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、四川大学、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。

    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,2017年8月1日实施。

    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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